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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 设 部 司 发 文

建综经〔2000〕116号 2000年11月20日

关于转发《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
 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委(建设厅),各直辖市房管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机构,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:

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《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计办价格〔2000〕839号)转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函告我司。

附件:《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》

 

 

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文件

计办价格〔2000〕839号 2000年10月26日

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

建设部办公厅:

你部《关于请予批准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函》(建综函〔2000〕237号)收悉。鉴于你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是自收自支、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,经研究,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、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考试费标准。城市规划师,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;专业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;房地产估价师,每人每科60元。

二、注册收费标准。城市规划师、房地产估价师、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;注册证书费每人每证10元;执业证章收费,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%的差率自行制定,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、邮寄费用。

三、城市规划师、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,报我委备案。

四、上述考试费、注册费、注册证书费和执业证明章费由省级注册机构统一收取,并按规定比例上交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,具体上交比例为:

(一)考试费和注册费按收费标准的70%上交。

(二)注册证书费和执业证章费全部上交。

五、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,并按照国家计委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〈收费许可证〉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计价费〔1997〕2450)规定,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,做到亮证收费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六、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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